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来安长幸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灿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灿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来安长幸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12715.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715.9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来安长幸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费用59元,由被告南京灿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执行款交付银行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来安县农村商业银行新河支行。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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