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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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静港宾馆有限公司 南京大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南京静港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20962.2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与第三人南京静港宾馆有限公司各负担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