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百威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予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川姜镇志浩村南通阁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通州房权证川姜字第××号)所有权及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通州国用(2012)第0120054号]使用权和位于川姜镇志浩村南通阁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通州房权证川姜字第××号)所有权及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通州国用(2012)第0120051号]使用权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

二、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对房屋所有权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030000元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变价后所得价款在7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南通百威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欠借款5800000元、至2018年7月30日的利息149204.63元及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5836163(5800000+361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

案件受理费178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垫付,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2018-08-28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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