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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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2015年6月30日对被告南京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的个别清偿行为; 二、被告南京自贡高压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货款2457989.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2元,由自贡高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