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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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定海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定海支公司损失97489.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定海支公司损失23872.4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定海支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元,由被告***负担39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负担2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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