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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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农业产业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枣阳市翟勇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186.76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6月28日,2020年6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襄阳农业担保公司、被告***合作社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襄阳农业担保公司、***合作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