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枣阳市德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阳市德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4742元; 二、驳回原告枣阳市德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5.77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枣阳市德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枣阳市德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909.7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径向原告枣阳市德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