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明道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苏州明道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佣金342033.85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明道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9元由被告张家港九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15元,由原告苏州明道房地产策划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864元。被告应负担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62×××5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