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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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太仓商宇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借款本金344481.51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到2019年4月30日,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金额为30584.85元;2019年4月3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金额,以344481.51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1650元; 三、被告太仓商宇货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被告***、太仓商宇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2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362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XXXX300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