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支行
浙江欧威袜业有限公司
诸暨市弘彩针织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诸暨市弘彩针织厂应支付原告浙江欧威袜业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2531924.4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被告***对被告诸暨市弘彩针织厂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对被告诸暨市弘彩针织厂上述第一项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5元,由被告诸暨市弘彩针织厂、***共同负担,被告***对其中12240元部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09-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