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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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20000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353458.97元,向被告***支付123815.66元,款交本院转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82元,减半收取4441元,由被告***负担4201元,被告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负担24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