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天鲲建飞商贸有限公司
昆山华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天鲲建飞商贸有限公司、昆山华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铁工置业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70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8-07-03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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