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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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海市海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桂0502执2808号 甘宇兴、北海市海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宇兴与被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甘宇兴确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案号(2020)桂0502执2808号送达文书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章及签收日期送达地址备注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甘宇兴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承办人陈达送达人裴小环送达回证 注:1、如果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2、如系代收,收件人栏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3、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或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邀随他的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