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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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借款本金8995913.68元。给付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1月15日之间利息、罚息、复利215007.08元,以后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对被告***所有的权利证书为大城国用(2000)第03155号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为大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产一处,在53673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对被告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权利证书为大城国用(2015)第00185号的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为大房权证乡镇字第××号房产一处,在36327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27元,减半收取3866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663.5元,由被告河北东三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