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罗平县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16340元(含人工费)、保证金(垫资款)230000元,合计8463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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