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时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联森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8)冀062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8)冀062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河北联森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722,115.97元及利息(以2,722,115.9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058元,由河北联森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4,184.42元,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73.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联森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058元,由河北联森工矿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4,184.42元,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73.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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