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2528817.99元及误工费1600000元,共计4128817.99元; 三、变更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3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人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拖欠被上诉人***工程款2528817.9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00元,减半收取26950元,由上诉人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2549元,上诉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507元,被上诉人***承担88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414元,由上诉人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38376元,上诉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6841元,被上诉人***承担271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