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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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佳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铭和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铭和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定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631104.05元工程款为基数计算的利息1174394.92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二、被告***在未履行出资本金37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河北铭和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河北铭和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0元,由被告河北铭和投资有限公司、***、河北铭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