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昌黎县XX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龙辰阁第2幢3单元502号房及下房壹间(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14.48平方米,下房8号房,面积17.12平方米)返还原告昌黎县XX公司。 三、被告***将上述房屋交还原告后,原告昌黎县XX公司对上述房屋重新处置后,该房屋所得的款项用于抵清被告***应支付原告昌黎县XX公司的银行垫付款16331.92元及被告***在银行的其余贷款本息、滞纳金、违约金及解除本合同另行处置该房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后,若有剩余的房款应返还给被告***,若不足则被告***需如数补交给原告昌黎县XX公司。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