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王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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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9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行,账号:12×××0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负担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