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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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 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75000元;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款9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支公司共同承担800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