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江苏大才建设集团南京第九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