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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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泰州市姜堰区菁英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34250.65元(120100元+563510.59元-49359.9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49359.94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100元; 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87836.86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4元,减半收取计3247元,由三原告负担617元,被告***负担1770元(三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1770元,由该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三原告支付),被告***负担860元(三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860元,由该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三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94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