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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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市栖霞区红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普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苏0113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园林公司、钢铁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红叶小贷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秀明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