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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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与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07499.7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鉴定、检查费469.08元; 三、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对前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219元,原告自行负担51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承担的部分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东港市客运管理站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