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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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密市燎原皮革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付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欠付利息及罚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息、罚息等计算方式,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剩余本金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高密市燎原皮革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高密市燎原皮革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