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
峨眉山天地永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峨眉山天地永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39202.09元及利息(其中49761.62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4.2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889440.47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4.2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163元(原告峨眉山天地永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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