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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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5620元;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5200元;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126453.21元;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7573.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3元,减半收取3237元,由原告***、***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