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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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介休市光华化工有限公司 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881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西省介休市光华化工有限公司以其两项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号和×××号】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422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东沟煤业有限公司、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介休市光华化工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