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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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4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9月12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前海融信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3.0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