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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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11334787号“国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停止在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对外宣传中使用“国信”文字;

三、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四、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3万元;

五、驳回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由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1800元,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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