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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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裕丰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森泰新港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四会市裕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因商铺面积差异所对应的剩余购房款39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反诉受理费25元,合计86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