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文书内容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29民初3043号

案由

买卖合同

立案

时间

2020年9月4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张明伟,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

被告

刘水军,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

原告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刘水军支付原告货款78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刘水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

认定

事实

2019年4月份,被告刘水军向原告张明伟购买家具,共计8800元,后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元货款,剩余款项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

裁判

理由

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7800元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800元货款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刘水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明伟支付货款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水军负担。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国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雨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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