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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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29民初3043号 案由 买卖合同 立案 时间 2020年9月4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张明伟,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 被告 刘水军,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 原告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刘水军支付原告货款78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刘水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 认定 事实 2019年4月份,被告刘水军向原告张明伟购买家具,共计8800元,后被告支付给原告1000元货款,剩余款项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 裁判 理由 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7800元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800元货款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刘水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明伟支付货款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水军负担。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国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雨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