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8执4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1989年12月20出生,住***。

被执行人:***,1991年09月25出生,住***。本院在执行***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1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翔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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