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28执4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1989年12月20出生,住***。 被执行人:***,1991年09月25出生,住***。本院在执行***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1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翔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