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借款本金29970.07元,利息4349.25元(息止2020年6月1日),本息合计34319.32元,并支付2020年6月2日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