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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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恒孚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恒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芋头款人民币36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青岛恒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4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