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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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乡县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8民初2839号 原告:金乡县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永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坤(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新(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金乡县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2020年9月23日原告金乡县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金乡县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乡县盛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郝明臣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慧敏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