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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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2753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住***。 负责人:赵汝仪,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俊江,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代偿款5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亚太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超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昊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