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228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93元,由被告浙江杭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