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瑞象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6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件由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瑞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瑞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工伤赔偿协议》系案外人汤小玲与被上诉人签署,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的主体,该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并非有效条款,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依据与江西瑞象公司、汤晓华(应为***)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诉请江西瑞象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及违约金,本案为合同纠纷。案涉《工伤赔偿协议》第三条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协议尾部有江西瑞象公司签章和汤小玲签字,并载明协议签订地为简阳市贾家镇。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主张在案涉《工伤赔偿协议》上签名的非本人,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需经实体审理查明,不属于本管辖异议案件审理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罗琳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穆仕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