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5000元,并从2016年10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195000元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支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利息、罚息。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5094.59元、逾期利息34.76元。

二、被告***对被告***、***应偿还原告汉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0元,减半收取28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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