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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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6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01885)无效; 二、原告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契税7,518元、交易费268元、大修基金1,352元、垫付税费20,000元,合计29,1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8元,由原告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03.5元,由被告***负担1,7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