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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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黎长伟支付工程款312405.39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易达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上列第一项***、***应支付的款额,由被告苍溪县自然资源局在欠付被告四川易达建筑工程公司及***、***工程款241455元的范围内向原告黎长伟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及四川易达建筑工程公司继续支付。 上列一、二、三项,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保全费2370元由被告***、***和四川易达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