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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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鸣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鸣钟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0938‰计算;2017年8月14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在月利率8.0938‰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武胜农商行鸣钟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待本判决生效执行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武胜农商行鸣钟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