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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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万明商贸有限公司 金牛区兴铸鼎商贸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南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金牛区兴铸鼎商贸部货款2,773,319.65元及至2019年10月31日的垫资费、违约金5,158,374.55元,共计7,931,694.2元; 二、四川南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牛区兴铸鼎商贸部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11月1日起,以2,773,319.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所欠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就本判决第一项中的4,705,875.31元部分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四、四川南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牛区兴铸鼎商贸部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五、驳回金牛区兴铸鼎商贸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南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22元,减半收取34,711元,由四川南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