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清万通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568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迟延履行利息为3028.08元,其后的迟延履行利息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6‰的标准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对福清万通医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福清万通医院追偿;

三、驳回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4元,减半收取计5977元,由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7元,福清万通医院、***、***共同负担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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