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4民初1941号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753109342F。 法定代表人:林文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耀东,该社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 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坤池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婧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