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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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105民初135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电动车修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5日17时43分许,***骑行福州2E68H号电动自行车,行经马尾福马路魁岐路段左转弯与***驾驶的闽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受伤的交通事故,马尾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第3501054202080003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原告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多处浅表损伤、多处挫伤。现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电动车修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扣除被告车损原告按责任比例承担4000元外,剩余款项4000元,由被告***自行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并将该理赔款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直接转账至原告***账户(户名:***,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分行); 二、本次交通事故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当事人不得就本起交通事故再向对方主张任何赔偿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于飞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