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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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8万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偿还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江阴港银河国际汽车园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