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明溪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明溪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明溪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实际购房款789941元为基数,时间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明溪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妥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止,按每日0.001%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1元,由***、***负担2014元,明溪县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